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根据《山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与学院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捷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学院若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及学院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依法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目标; (四)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概况,岗位设置管理,教职工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进修、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规定; (八)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九)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社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领导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学院院长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学院办公室为全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负责全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材料;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下属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宣传橱窗或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 第十一条 学院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将学院主要信息和基本规章制度在学院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证明文件或身份证件,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申请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下属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学校要求及时上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认为学院及下属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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